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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建榮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達 原   告 張巧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建榮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㈡原告張巧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建榮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張巧菱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