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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穎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李昌欣即中泰   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9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