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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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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1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