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1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