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曜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瀚騰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1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