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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簡水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仁土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