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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如、大墩遊覽車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萬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