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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劉慧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