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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聰間消費糾紛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