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大霖商用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清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賴張秀霞、
賴佑錤、賴佑文、賴淑玲等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29954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
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