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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大霖商用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張秀霞、   賴佑錤、賴佑文、賴淑玲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29954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