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炳毓
訴訟代理人 賴欣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光揚捲門
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6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
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