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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長樂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其 訴訟代理人 黃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