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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盛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陳怡雯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47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