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千芝
羽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承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明選即順天中醫診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