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游盈蒨律師
被 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孫維新
訴訟代理人 賴毓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7,273元(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317,969元,聲明第二項依
附表一
所載為179,304元,以上合計共497,27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