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一級棒汽車商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其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家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