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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彩科技有限公司、蔣煥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5,664元(原告係分別向被告2人各請求347,83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華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蔣煥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