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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葉明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維機械廠有限公司、何長庚、莊正隆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