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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忠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6,040元(即確認本票債權部分為221,400元 ,併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144,640元,合計共366,04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