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鵬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志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哲銘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