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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鵬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許哲銘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