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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09號 原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被   告 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0,300元(即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4,240,300元,該現值本院依職權 向地方稅務局函調之房屋稅籍所載之現值,至聲明第二項另請求 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 原告6,668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