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09號
原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義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被 告 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崇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0,300元(即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4,240,300元,該現值本院
依職權
向地方稅務局函調之房屋稅籍
所載之現值,至聲明第二項另請求
被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日給付
原告6,668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