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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被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被   告 蔡宗恩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