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被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被 告 蔡宗恩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