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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2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65號 原   告 成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旻妍 訴訟代理人 蕭文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泰魯山食品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57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