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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28號 原   告 詹月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財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9,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年度中司調   第1985號受理,於109年10月28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   立後30日內起訴者,其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   請費扣抵之。是如原告於上開調解事件曾繳納聲請費,本件   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之聲請費,並請一併提出該聲請費之   繳費收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