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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志盛、鄭清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茲依上   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   物之繕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