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卿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向志盛、鄭清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
起訴狀及其證物,茲依上
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
物之繕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