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275號 原   告 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友 訴訟代理人 廖本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捷創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4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4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