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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06號 原   告 沐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真創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2,81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