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06號
原 告 沐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新真創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2,81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