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08號
原 告 全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錦渝
訴訟代理人 李加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銘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