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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08號 原   告 全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錦渝 訴訟代理人 李加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銘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