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14號 原   告 金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宇銳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06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6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