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18號
原 告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鈺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陽文創
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