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46號
原 告 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容
訴訟代理人 曾雋崴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彭秋霞即波士
頓烘焙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
3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