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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70號 原   告 喜來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忠 訴訟代理人 楊涵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被告曾伊吟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8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