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90號 原   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瓊如 訴訟代理人 葉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惠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