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90號
原 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瓊如
訴訟代理人 葉家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惠蘭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