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10號
原 告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沛容
訴訟代理人 邱雅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雨倫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076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30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