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15號 原   告 王梅珍 原   告 王弘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磐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90,8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