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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千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席匯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134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