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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98號 原   告 翊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翊城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1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