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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羅政淵即嘉源   空調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9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