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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呂芳金 被   告 鷹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琤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鷹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相關之證物繕本,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   證等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