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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06號 原   告 久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