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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9,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