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9,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