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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佑資訊有限公司、李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3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