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登榜
訴訟代理人 楊進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莊蕙碧、林瑛
姿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