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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楓尚空間規劃   設計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被告被告楓尚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68 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1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