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楓尚空間規劃
設計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
惟被告被告楓尚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68 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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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