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46號
原 告 曹慶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青本蔬菜企業有限公司、洪玉葉、廖宇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4,8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