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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台中阿曼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麟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青松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36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