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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937號 抗 告 人 紀桂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志修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