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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吉欣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 及反訴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1,145元、3,282,46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50,356元,以上合計 共57,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7,796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