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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排水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6號 原   告 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吉雄       翁世和 被   告 洪慶昌       張宜惠       張秝綾       張仲男       洪彩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