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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排水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宜惠       張秝綾       張仲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6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等3人,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