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宜惠
張秝綾
張仲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雅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6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等3人,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