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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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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司調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林育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嘉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吳泓毅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